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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无退休此事已经问过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5:1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编辑同志:

  1990年,经绩溪县人事部门考核录用,我成为聘用制干部,被安排在扬溪镇政府担任司法员。1996年至今,担任该镇司法所长,其工资福利待遇,完全与国家干部一样。当时,没人提及办社会保险。去年,我年满60周岁,想办退休手续。县人事局答复:聘用制干部达到退休年龄,不办退休手续,应办解聘手续,其待遇,按省人事厅皖人福(1995)73号文

件规定办理。去年9月,县人事局下文通知我:以四项基本工资为标准,结合工龄,一次性发放2.3万元生活补助,以此作为了结。

  为此,我想咨询一下:省人事厅皖人福(1995)73号文件,是否涉及聘用制干部不享受退休,只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等硬性规定?聘用制干部属于《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调整对象,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对聘用制干部不办社会保险,是不是行政不作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就宣城市而言,宁国市去年已实行聘用制干部退休制度,两种政策,如何解释?绩溪县扬溪镇司法所章志峰

  编辑附记:

  记者电话采访了省人事厅有关部门。他们答复:凡聘用制干部到龄离岗,不享受退休待遇,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个做法符合文件规定;1996年实行公务员后,对聘用制干部待遇问题,做了硬性规定,其具体文件精神,可到各县人事局查询,也可向省人事厅咨询;宁国市实行新政策,是根据当地特定情况而定,不适用其它地方;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是否为聘用制干部办理社会保险,要根据当时情况,不能将现在与过去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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