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上学享受“同城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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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5:24 今日早报 |
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 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逐步实行城乡平等就业 我国将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中小城市落户条件要放宽 《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工”称谓与歧视无关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