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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罪犯进社区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5:5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五种罪犯进社区服刑
铜陵市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出黑板报。
五种罪犯进社区服刑
矫正对象在医院护理病人。

  自3月20日起,全省2120名轻刑罪犯将陆续进入合肥市瑶海区等24个县(区)接受矫正。这表明,新的行刑方式已经在我们身边出现。

  何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五种罪犯进社区服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下列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为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需要,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行刑成本,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于社区中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资源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可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有针对性地对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教育,还可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以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社区矫正的流程

  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

  对被决定移送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户籍在当地的,由人民法院、监狱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监狱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接到生效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之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社区矫正的监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并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应与其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同时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居)委员会等签订矫正协议。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县(市、区)司法局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

  哪些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在乡镇(街道)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图片由童希发摄

  [相关链接]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事物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初见端倪,达到较好的改造效果。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我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

  ●北京市朝阳区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结果调查表明,68.8%%的居民接受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其中63.4%%的居民认为把五种矫正对象放在社会进行矫正是比较合理的,20.3%%的居民认为不合理,另有16.3%%的居民对此接受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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