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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能否少一点这样的“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6:00 光明网
金海燕

  “公开”是我们老百姓在很多事情上努力追求的目标,收费要公开,罚款要公开,招标要公开,在发扬民主、坚持法治的今天,公开确实是确保公民民主权利的最有效的手段。然而,有一些“公开”却最好要少一些,譬如最近,安徽省阜阳市公安部门在阜阳火车站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12名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的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处理。看到这样“公开处理”的消息,难免让人感到别扭。

  首先,即使作为处理者的公安部门,也只是把这12名被处理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既然只是“嫌疑人”当然还不是铁定的罪犯,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却被公安部门在大庭广众面前“公开处理”,如果其中有几个并不是罪犯,或者“罪”不致如此“处理”的人,今后公安部门如何给他们平反昭雪,也能在同样的地点,召开同样规模的“公开平反”大会?如今我们的执法越来越讲究人性化,即使当场逮了个抢劫者,也要给他戴个头套,免得他在大庭广众抛头露面,即使已经判决了的罪犯,也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再继续搞轰轰烈烈的“公开处理”大会,难免让人想起了文化在革命时的那一套。

  其次,这样的“公开处理”大多是由公安部门进行的,然而,公安部门有没有这样“处理”的权限,也是值得怀疑的。我们知道,只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条例》进行处理外,对于被怀疑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应当适用刑法惩罚,其“处理”权就不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必须经由法院审判,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才能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才能由法庭宣判具体的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岂能越俎代庖,把法庭宣判改成“公开处理”?

  当然,公安部门搞“公开处理”也有他们的道理。凡是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的案件,往往是一些多发性、群发性的案件,譬如春节前某地在火车站广场上召开“公开处理票贩子大会”,某地在体育场召开“公开处理暴力抗法大会”,但是我想,所以如此大张旗鼓开大会“公开处理”,原因无非有二:一是表示自己在行动,没有放任违法行为;二是造成声势,为了震慑违法犯罪。然而,这正说明这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所以只能用这种貌似有劲实则无力的办法。

  公安部门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广场上“公开处理”,我以为这样的行动于理既不宜,于法也无据,因此,这样的“公开”还是少搞甚至不搞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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