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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6: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田雨)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意见》提出,要逐步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和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要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等等。

  要逐步地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对于农民工维权问题,《意见》明确,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公办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任何费用

  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公共服务,是《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农民工问题,实质上主要是农民转移就业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针对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问题,《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各地要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

  依法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

  “农民工”称谓是经反复研讨后确定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在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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