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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短信”取证难困扰警方办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6:4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新闻提示:本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昨天从我市警方了解到,自新法规定发骚扰短信可受治安处罚后,报警者骤增。几乎所有分局的接报警量都比以前增多,有的甚至翻了七八倍。但受到处罚的骚扰者却寥

寥无几。

  新法实施后“骚扰短信”报警量激增

  “自3月1日以来,我们共接到有关短信骚扰的报警680多起。”鼓楼公安分局指挥室一警官透露,而新法实施前的两个月,此类报警量仅有160多起。据了解,和鼓楼分局一样,其他分局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记者发现,这些“骚扰短信”大多是陌生号码发来的商业广告。比如“××温泉休闲山庄,环境幽雅,超值享受。现优惠价218元。”还有一些酒吧向市民发送“邀请短信”。这类短信发送者以本地为主。

  另有一些短信假称用户中奖,要求交纳一定数量的税金到某账号;有的是“卖枪”、卖“迷魂药”;还有的是直接发送黄色笑话,并在短信末尾处要求拨打声讯电话以听取色情淫秽信息等。这类短信被警方统称为“有害信息”,发送者一般在外地。

  除了这些来自陌生号码的短信骚扰外,还有一些骚扰短信则是发生在情侣、朋友或单位员工等熟人之间。这类短信内容多是一些“黄段子”或是情侣分手后的“纠缠短信”,但此类报警总量不多。

  取证难导致处罚难

  尽管骚扰短信报警量骤增,但因此受处罚者却寥寥无几。据记者了解,我市仅溧水警方在本月中旬处罚了一名多次给情敌发污辱短信的木匠。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吴凌云分析,警方面临的主要是取证难问题。

  据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骚扰短信的条款规定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目前,警方对于“多次”的定义是3次以上。但大量骚扰短信报警针对的是商业广告、有害信息。这些信息的发送者针对的不是特定对象,而是使用的群发器大量发送,针对一个具体的人来说,接收到同一个发送者发来信息的次数一般不会超过3次。

  即使骚扰短信在数量上“达标”,警方还要对机主信息、短信内容进行核查,而这需要电信部门配合。据吴凌云介绍,目前还没有一种部门协作机制使得基层民警能够与电信部门直接联系调查。还有一些有害信息来自外地,客观上增加了警方的取证难度。

  此外,有些短信是因为恋人吵嘴或分手后,一方发短信“求和”或是想重归于好,但另一方不同意,情绪冲动下报警;还有的是正常的追求短信,但被追者不答应,被纠缠不过而报警。对这类纠纷,警方一般会先调解,经民警调解后,绝大多数人都表示愿意和解,不再追究。这也是导致处罚少的原因之一。

  力求电信部门支持打击短信骚扰

  正是由于取证的困难,市公安局法制处已接到大量基层单位关于骚扰短信如何处罚的咨询。目前,市公安局法制、治安部门正在考虑从两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据介绍,首先是建立与电信部门的合作机制,使得基层民警在调查骚扰短信案件时能够快捷及时得到电信部门的支持,查出机主信息,并对骚扰短信的原始内容进行保存鉴定。其次是加强对基层执法民警的理论培训,对于发送骚扰短信者对象明确、证据确凿的案件,尽快依法进行处罚。

  通讯员栖文轩南京日报记者徐涛李子俊(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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