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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越多保险费越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7:30 潇湘晨报

  

交通肇事越多保险费越高

  ★今年1月16日晚,长沙韶山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强制险条例实施后,经常发生车祸的机动车将负担高额保费。(资料图片) 记者 李 琦 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8日全文播发这个《条例》。该《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记者就该《条例》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负责人。

  机动车未投保不许上路

  记者:《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有关部门负责人: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条例》要求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

  记者:哪些人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性如何体现?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只保障被车致害的受害人

  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安全驾驶者将少缴保险费

  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何要实行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

  有关部门负责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条例》规定,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区、市)。

  记者:《条例》为何要实行垫付抢救费用制度,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保监会近期制定责任限额

  记者:为何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如何确定?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近期,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车上无保险标志可罚200元

  记者:今年7月1日《条例》实施后,原先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记者:未投保的机动车受到何种处罚?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新华社电

  (读报有奖代码: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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