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者保费将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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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7:32 潇湘晨报 |
据新华社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昨日公布,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为《条例》要点。 “奖优罚劣”: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机动车未投保不许上路。 保障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障内容: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失。 垫付抢救费: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相关处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详见A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