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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遏制以罚代刑新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24 法制日报

  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是我国刑事执法中的一大痼疾,在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方面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大执法体系,即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通过起诉审判予以定罪处刑。这种体制有其优点,即明确划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责,有利于快速便捷处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但也人为造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割裂,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仅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了事,以行政处罚取

代刑事追究,使经济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当然造成这种状况也不能排除在办案中的利益驱动、地方保护、行政干涉等因素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打击力度的重要课题。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和监察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一意见从推进体制改革的高度,着力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作、解决在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市场管理秩序方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的一系列有效措施,令人耳目一新。

  《意见》建立了公安、检察机关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渠道,拓宽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嫌不移送案件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使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查询情况,要求其提供案件材料或者查询案卷材料,并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使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然而,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方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有关犯罪的追诉标准,使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有明确的认定依据,要严格确定有关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数量标准及构成犯罪的主要情节,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高检院和公安部曾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现在看来也有继续完善的必要。特别是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应当抓紧完善、制定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

  同时,还应当健全司法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有案不送、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问题。按照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进行监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对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送、以罚代刑的,却没有明确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责令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这些虽在《意见》中有所规定,但尚需法律进一步明确。此外,还要强化和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机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商讨经济犯罪的趋势与惩治对策,明确法律政策界限,采取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

  作者为本报评论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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