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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 行政法学前沿的探索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24 法制日报

  专访

  本报见习记者 唐俊 实习生 奚成月

  走入清华大学东门,就进入了这座百年学府最现代化的教学区域,在柱门高耸的法学院明理楼和经济管理学院之间,悄然耸立着一栋簇新、现代、气势毫不逊色的大楼———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这种左拥经济、右偎法律的格局也许正暗合了研究行政法二十多年的于安对行政法治的期望和追求。在这栋目前清华楼龄最短的现代化大楼中,我们找到了采访对象———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博士。

  与行政法共同成长的“幸运儿”

  年近五十岁的于安,身材痩削,看上去十分精干。精力充沛的于教授祖籍山东蓬莱,也许因此沾染了仙缘。这位22岁前贵州一家小工厂的车工班长,1978年一入法门便如鱼得水。

  他先后求学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可谓法学“黄埔军校”出来的正规军。于安说:“一个人能够成为教授,是因为他作过教授的学生。喝水不忘掘井人,我衷心感谢指导和帮助过我的诸位行政法前辈老师:罗豪才教授、王名扬教授、应松年教授、姜明安教授和王连昌教授等。”如此耀眼和豪华的师承流变成就了于安的学术发展。一流的老师,一流的同学友人,使于安具备了成长为优秀学者的教育背景,国家行政法制的发展则提供了重要社会条件。

  “我1982年大学毕业就被学校分配做了行政法学的老师,当时正赶上行政法学起步”。于安非常熟练地从他那摆满了近万册书的书橱中翻检出两本颜色已经泛黄的薄书:西南政法学院的《行政法概论》和北京政法学院的《行政法概要》。在满屋子印刷光鲜、“肚腹”笃厚的大部头新书掩映下,显得似乎有些寒碜。但看得出他非常珍视这两部老古董。“这可是当时国内最早以中国行政法名义印刷的大学行政法学讲义”。封面上的1982年,标注的既是这两本书的诞生年月,更是我国行政法学解冻回暖初长成时的印记。“稚气”的行政法学,年轻的行政法教师,“两小无猜”的结果自然是此后经年“唇齿相依”式的共同成长。

  1985年,29岁的于安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研究生,从祖国大西南转战首都的这次“迁徙”又一次成为他学术生涯的转折点,这一时期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一份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呈报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日期为1986年7月15日的《法制参考资料(157)》,记录了部分在京行政法专家在一次行政法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它是国家开始准备发展行政法的一个历史标记。在这份记载我国行政法学大家有关行政法理念重要言论的文件中,几段署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于安”的文字显得非常特别。一个研究生的发言能够与高端学者们的言论一道见诸官方文献确实是一段值得纪念的经历。珍藏这份文件的于安对提携他的诸位师长和领导非常感念:“老师们的提携和指导,使我有机会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早期参与者之一。”

  1988年研究生毕业后,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邀请下于安参与了《行政诉讼法》等我国行政法基本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工作。早在1989年9月他和王连昌受当时国务院法制局委托草拟《行政强制执行条例》,在1990年受托草拟《行政处罚条例》。后来连续参与了《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工作。从早期各行政大法的搭建,到如今各相关具体行政法的制定,几乎每一个重要行政法律的构建背后,都能看到他的身影。“法学学者从来就不是独行人,难以在封闭的实验室里作出有影响的成果,中央有关部门的信任和提供的实践机会使我终生受益”。于安这样表示。

  参与高层立法的经历为学术发展提供了动力,于安不断取得学术研究成果。他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就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法学期刊发表文章,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的当年主编出版了行政诉讼法著作,后来参与了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教材编写工作并担任过副主编和第一作者。

  剑走偏锋搭新架

  1992年于安在非常荣耀地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后被公派出国学习,1995年学成归国。细心的行政法同行发现,于安回国后的研究重点开始逐渐偏离已经成型的行政法“主流”,虽然他继续参与了诸如《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主流行政法律的起草研究工作。

  “回国后我的研究重点,转移到有可能成为行政法主流的新领域。”于安在参与我国行政法早期构建工作后,开始致力于行政法新题目的开拓和探索。主要有三个方面:行政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WTO规则的国内实施、行政应急管理和紧急状态法研究。后来,于安成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组成员、商务部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专家研究小组成员和国务院法制办委托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项目负责人之一,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研究成果。政府采购、行政应急管理、外贸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

  “淡化主流”放下熟悉的领域探讨新题目,既有学术边缘化风险,还有可承受成本和代价问题。“这对于一个行政法学者来说确实是一个艰难的选择。但是要想进入学术前沿必须着眼未来,学术的未来是社会对法律的新需求”。于安感慨而认真地说,“只有着眼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法才能充满活力。我用近十年时间探索的几项‘偏门’现在正进入行政法主流,我为能够参与这一发展进程而自豪”。实践证明,于安回国后选择的研究题目实际上都是行政法的新增长点。

  于安研究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的着眼点,是世界性公共行政改革趋势。当代行政改革的取向是由命令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转变。于安认为,公共治理的中心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共管理职能,而不再像以前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公私两个部门合作的法律形式是行政法上的合同,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制度不仅用于规范政府对货物和建设工程的购置,而且还是政府向民营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于安拿出英国的最新行政法教科书,向我们介绍为什么经过行政改革,政府采购制度俨然成为行政法主流制度的原因。

  谈起有关WTO方面的研究,于安解释说,研究的切入点是司法审查问题和行政法的市场基础问题。“WTO规则并不是解决贸易商之间法律问题的规则,而是解决贸易商与政府贸易管制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政府贸易壁垒与贸易商贸易自由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全球化改变了市场的结构和范围,也改变了政府行政职能和法律的经济背景。如果说市场是定义政府职能和行政法功能的基本因素,那么由于经济全球化时代市场的国际化,就不能将市场法与政府法的关系仅仅限定在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包括国际市场在内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行政法发展的新课题,也是行政法发展完善的方向。

  紧急状态法传统上主要是属于宪法问题,引起紧急状态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都会影响宪法规定的正常国家决策体制和公民基本宪法权利。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不但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危害过程有所变化,而且国家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手段也有了极大的改进。于安认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成为政府的经常性职能,突发公共事件对宪法制度的影响降低,更多地成为行政法上的应急管理问题。因此,紧急状态法制应当将宪法和行政法问题结合起来。

  勇立潮头关注未来

  对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未来,于安认为,现在应当刻不容缓地进行行政法的转型,从单纯的主观行政法转到主观行政法与客观行政法的平衡上来。在他看来,“十一五”规划基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安排了我国发展模式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问题,几乎全部都是公共产品的供应问题,诸如教育、医疗、能源、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每一项议题都是对政府、对公共行政管理的考问和诉求,都是讲政府应当和必须做什么。如果行政法仍然满足将自己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搭建的框架内,不及时作出反映就会脱离时代的需求而萎缩。他认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步的我国行政法,主要着眼于保护个体的自由和财产,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现在则必须转到既保证个体自由和市场作用,又保证公共产品供应的问题上来”。

  “行政法需要注入新的活力,要对现代公共管理中的需求作出反映”。对于行政法的发展问题,于安总会滔滔不绝。就在我们进行这次采访的前一天,他被国家能源办正式聘请为《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能源是我国目前最前沿的行政法问题,他又一次加入了行政立法的前沿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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