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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英雄更加理直气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45 贵州日报

  近段时间,我省部分地区出台的有关见义勇为新规定引起关注:3月初,六盘水市出台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新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伤残丧失劳动力,民政部门不仅优先安排其家庭供养人员就业,而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本人可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若见义勇为牺牲者,其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而在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也对见义勇为

者实行优待。这个通过市长办公会,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见义勇为者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特别突出的,经核实确认,可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给予2万元奖励,享有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并可以在就业、生活和教育方面享受优惠。

  “随着这些新规的面世,意味着对见义勇为行为已从过去只侧重于奖励,开始向奖励与保护并举转变,使其更趋于科学与合理。”对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出台的有关见义勇为新规定,一名社会学者作出了如是评价。

  面对英雄的见义勇为,人们在崇敬,感动之余却不时会看到如此辛酸现象的出现:由于一些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英雄在“流血”之后再度“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人士分析指出,“英雄流血又流泪”缘由,除了个别地方对见义勇为人员关爱程度不够外,保护机制的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少地方往往只是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而对其保护措施并不多,尤其是一些见义勇为后致残丧失劳动力或牺牲者的保护和优待制度,还不健全,给本人及家庭带来诸多不幸,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对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我省这些新出台的见义勇为管理规定最突出的特征是,除了将见义勇为奖励金额提高外,都无一例外地将优待见义勇为人员作为重要内容。根据六盘水的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家庭成员供养确有困难者,其具有劳动能力的待业直系亲属,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安置到民政福利企业就业;因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或牺牲的本市见义勇为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此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子女在教育方面等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而贵阳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优待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市级以下各地均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救治“绿色通道”,见义勇为受伤人员,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疗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输血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抢救费、手术费等费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可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国家工伤待遇,受市级表彰的,还可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经核实民政部门将分别按照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的180%和150%发放给生活费,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也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

  此外,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其子女或其供养的弟弟、妹妹生活有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免除学杂费;参加中考、高考的,同等条件市属院校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

  值得关注的是,在贵阳市的见义勇为暂行办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还打破了户籍限制,凡是发生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获得认可。同时,该办法还扩展了见义勇为范畴;除与违法犯罪斗争外,在突发性公众事件中,为保护国家、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减轻危害,排除、减轻突发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为(特定职务行为除外)也属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首先是一个正义的人,但同时又是一个普通的人,见义勇为人员在保护了别人后,他们本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其实也需要保护。”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谢海洋副教授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其实没有强制性,更多的只是一种引导,有了这些相关奖励与保护规定后,体现出政府对见义勇为激励与保护力度的重视和加强,必将极大地弘扬社会正气,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悲剧的发生。

  作者:黄诚克 王道东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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