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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利用” 整章被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37 南方新闻网

  “湿地利用”整章被删

  相关条例重在“保护”,建湿地公园须由省林业部门报省府批准

  本报讯“既然是全面保护,一旦划为保护区就不要再提利用!”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被大刀阔斧地删改。“湿地利用”的一整章被

删除,同时加大对违法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缩小处罚弹性空间,提高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广东是我国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省份之一。湿地总面积180多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1%;类型多样,其中红树林面积约10000公顷,是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省份。

  有人会钻“湿地利用”的空子

  在一审的草案中,曾有一章有关“湿地利用”的规定。考虑到其中关于湿地恢复的一些提法,会让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将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所以提交二审时,这一章被全部删除。

  正因为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不少地方开始擅自建立湿地公园,开发旅游项目,为湿地保护埋下新的隐患。比如在广州,“南肺”中的蟛蜞等湿地生物资源,就因管理不严造成游客大量捕捞,数量剧减。

  对此,《草案》修改了有关规定:建立湿地公园,不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而必须由省林业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园的具体管理办法也需要由省政府制定。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对占用、征用湿地现象作了严格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批准的,也必须在指定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修改稿对处罚幅度进行调整

  上次审议时,有代表提出,草案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太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便于操作。为避免处罚的随意性,修改稿对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规定每项责任一般情节的最大处罚幅度不超过3倍,严重情节的最大处罚幅度不超过5倍,缩小有关部门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原草案中对在重点湿地范围内挖塘、采沙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稿中将之改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擅自排放重点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排水设施的,原草案规定一般情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稿中改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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