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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污染 责任企业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37 南方新闻网

  突发污染责任企业要“买单”

  相关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下游对上游的环境补偿暂不作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流突发性污染事故谁来买单,谁有责任及时通报?上游保护了环境、水质,下游要对其补偿吗?一系列关于河流水质保护的热点问题,在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都有回应。《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等多项地方性法规提交审议或审查。

  另外,广州、深圳等市多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条例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中包括广受关注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本报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这一传统将被打破!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和部门以及政府除了及时报告,还要通报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另外,下游补偿上游的环境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不会写进本次立法。

  “突发污染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费用”

  在今年1月该草案提交常委会一审时,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修改建议中提出,条例应增加关于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突发性污染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规定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应急监测和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所以,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就增加了相关规定:“因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有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政府。”“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上游欠发达地区保护生态和水源水质付出的代价,应该由下游发达地区来补偿!这也是一审中代表讨论的焦点。他们建议建立配套的环境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家尚在研究之中,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暂不宜在本条例作出规定。

  也有代表提出,草案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严重超标或者长期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有关政府不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可以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责任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个“严重超标”的表述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拒报谎报监测结果要依法处分

  为体现水质监测的公正性,也有人大代表建议将草案规定的由下游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修改为“上、下游共同监测”或者“第三方监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由下游进行水质监测已实行多年,尚未发现水质监测不公正的反映,因此不作修改。

  同时,草案也增加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约束,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有关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田霜月实习生安克伟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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