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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是社会冲突调解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43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化解社会矛盾系列评论之二

  本报特约评论员

  目前存在这样一个普遍误解,即认为社会对立、社会冲突主要来自于社会的两极分化。这种看法虽有合理成分,但失之偏颇。两极分化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发

生在富人和穷人这两个阶层之间,而政府的作用应是利益调节和实现社会公正。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诸多矛盾冲突显然用两极分化不能完全概括,其中有些冲突甚至是针对全社会和政府而来,它不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成了政治问题。为什么两极分化的经济问题会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这两者之间是怎样过渡的?

  我们知道,主持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调节社会矛盾是国家的重要使命和功能,这也是人们建立国家这一体系的原初目的。如果国家权威组织在社会调节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分利不公的社会问题就会逐渐演变为政治问题,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实际上,如果在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矛盾进行有效调节,一方面可以避免严重的两极分化,另一方面也不会出现社会矛盾群聚于政府身上的尴尬局面。

  在社会如此复杂化的时代,对全社会负上全部责任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此大的责任系于政府一身,难免会把政府压垮。如果“力不能及”却非要“勉力为之”,结果必然是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不力,甚至本身也成为社会冲突中的一方,并导致阶层、群体之间利益的对立与力量的失衡。这正是社会无法走向和谐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当政府把主宰社会的大多数权力都牢牢地掌控在自己手里的时候,实际上也等于把所有的责任、所有的社会矛盾都揽到了自己身上。有多大的权力就要负上多大的责任。这其实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情。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所描述的,在路易十六年代,法国农民事事依赖政府,因此也事事归责于政府,“甚至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

  政府与社会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状态值得深思。现在的问题是,在贫富分化的过程中,在一些地方政治权力与资本权力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合流,在房地产开发、拆迁、矿难等事件中,这种“合流”把底层民众的利益、生命,乃至基层政府的命运都置于危险之中。当我们的社会缺乏自上而下的调节机制或者调节者本身就是利益冲突的一方时,在冲突中利益受损的阶层就自然把矛头直接对准政府,经济问题就此变成了政治问题。

  从历史上看,在向多元社会过渡时期,民主机制才是解决各类社会冲突的不二法门。具体说来,其一,民主机制给每个社会群体提供了公平对话、解决彼此矛盾的机制。在民主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可以有效调节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建立整个社会的良性对话和沟通的机制非常重要。其二,基于民主基础上的政府调节可以助弱抑强,使得社会力量之间保持平衡,这是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其三,民主机制也可以成为国家机关维护社会公正,进行必要的社会调节工作的力量来源。在这种环境下,政府就在很大程度上超脱于社会冲突之外,成为调解者,而不再是争利者或社会冲突的一方,也就不需要为社会冲突直接付出代价。

  为此,就需要相应地提升公民参政议政的水平,同时提供公民参政的多种渠道。把该国家管的事务留给国家,把社会可以自主负责的事务还给社会。和谐而稳定的社会正是通过一个掌握适当权力的有限政府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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