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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补偿上游暂不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43 南方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条例,新增规定:河流突发污染应通报区域政府,谁污染谁掏钱消污

  下游补偿上游暂不可行

  本报讯河流的跨行政区域污染一直是污染防治的难题。昨日,《广东省跨行政区域

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二审稿中增加规定,谁污染谁掏钱消污,河流突发污染应通报区域政府。但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暂时还不可行。

  谁污染谁掏钱消污

  今年1月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省人大环资委在修改建议中提出,《条例》应增加关于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突发性污染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也有的委员提议,应规定“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应急监测和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对以上两项意见,本次提交二审的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因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有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政府。”“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下游补偿上游暂不可行

  在本《条例》的制订过程中,上游欠发达地区保护生态和水源水质付出的代价,是否应该由下游发达地区来补偿,一直是常委会委员们争论的焦点,部分委员认为我省应建立配套的环境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的生态保护进行补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家尚在研究之中,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暂不宜在本《条例》作出规定。

  监测机构将受约束

  除了生态补偿,水质监测也同样在上下游间引起争议。有委员认为,为体现水质监测的公正性,应将草案规定的由下游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修改为“上、下游共同监测”或者“第三方进行监测”。

  法制委员会则认为,由下游进行水质监测已实行多年,尚未发现水质监测不公正的反映,因此不作修改。但二审稿增加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约束,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有关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林吴青玲吴晓蕾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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