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 不享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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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44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媛媛)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的。 据介绍,根据税收优惠规定,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工商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