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道路条例十一项悬疑待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省人大常委会倾听群众意见

  “不要说出门走路,就是坐在家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也会与你发生关系。这个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不能就我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几十个人,到几个地方调研一下就‘闭门造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两届人大四次审议才予以通过。”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审《条例(

草案)》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众口一词”,应将二审以后的《条例(草案)》通过《大河报》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然后再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三审。

  您对此《条例(草案)》有何看法,请发表意见,我们会及时将意见转交省人大常委会。电子信箱:ljx60605@126.com。手机短信:066880800。来信请寄:大河报省会新闻部,标注“道路交通条例”字样。

  悬疑1

  协管员身份咋界定

  □记者李敬欣郑松波

  ●《条例(草案)》条文: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聘用人员疏导交通、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被聘用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争议:公安部门说,目前全省交警警力严重不足。一些基层的交警队,特别是县一级的交警队,就几个正式民警。除了事故科出现场人员和队长外,没有正式民警了。如果不聘用协警,根本没有警力上路维持交通秩序。

  委员们说,目前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交通协警有五六千人,有的地方远远超过了正式民警的数量。现在协警管理比较混乱。在一些市、县,一些协警身着交警制式服装,没有交警的带领就自行执法,将公安形象都败坏了。而郑州街头的协管员,他们不执法,就是制止一些违犯交通法的行为。还有一些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聘用的协管员,他们也负责交通秩序巡逻。但是,谁是这些协管员的聘用主体呢?如果公安机关是他们的聘用主体,那么公安机关如何给他们发工资?如果他们的工资是靠罚款或罚款后上缴财政的返还发工资,交警部门以罚款为目的的乱罚款行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制止。这一问题不容回避,需要明确界定。

  悬疑2

  摩托车、出租车该不该总量控制

  ●《条例(草案)》条文:摩托车、出租车、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的登记,应符合本行政区域的交通发展规划,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车辆总量控制。

  ●争议:公安部门说,现在城市交通经常发生拥堵,车辆过多是一个重要原因。郑州市9年前就禁止摩托车上牌,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出租车进行总量控制,是为了保护现有出租车司机的利益。

  委员认为:道路交通拥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因素是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为什么在所有的机动车辆中唯独对摩托车、出租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进行总量控制呢?这种控制明显带有歧视色彩。1997年郑州市就开始限制摩托车挂牌,到现在郑州市的摩托车总量减少了,可是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相反与摩托车相类似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倒是增长很快,这说明人民群众对轻便的两轮机动车辆是有需求的。

  委员认为,出租车牌照属于公共资源,现在对其实行总量控制,将这种公共资源变成了一种稀有资源,政府靠占有这种资源收取高额费用。出租车总量应由市场调节,数量过多,运营效益不好,自然会有人退出市场。政府控制出租车号牌,人为地增加了出租车司机的负担。如一辆七八万元的富康车,郑州市上辆出租车牌费用高达22万元,这是加重出租车司机负担的重要原因。

  一些委员认为:长期以来摩托车的总量一直处于逐年递减的状态,出租车的总量也一直保持相对稳定,但是道路交通仍旧拥堵,这与私家车及公务用车大量增加有直接关系,如果要限制的话,首先应该限制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况且,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对摩托车、出租车、道路专项作业车辆“总量控制”,也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应该删去该款。

  还有的委员认为,如果限制私家车,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道而驰。如果对上述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应该增加相应的程序,举行听证。如一个城市摩托车、出租车保有量多少合适,应该进行广泛听证后决定,而不能由政府简单决定。

  悬疑3

  前挡风玻璃能否贴成“花脸”

  ●《条例(草案)》条文: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摩托车或者其他没有前窗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争议:公安部门说,目前,有很多的检验标志粘贴在车前窗,有时一行都不够,粘贴两行三行,影响司机的视线,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委员们说,此条前后矛盾。检验合格标志也会影响视线,建议删去“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悬疑4

  幼儿园接送车辆是否应确认

  ●《条例(草案)》条文: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争议:公安部门说,因为现在很多幼儿园都是私人开办的,他们有的使用报废车辆接送孩子,本来一个车辆核载5人,可是一辆面包车里就塞了几十个孩子,一旦发生车祸,后果不堪设想。而且,这方面也是有教训的,前几年,郑州市西郊的一个幼儿园就是一辆面包车里塞了很多孩子,结果发生车祸,造成很多孩子伤亡。

  有的委员认为,幼儿园的孩子多数是父母接送,幼儿园的接送车毕竟是少数,没有必要限制。但是,更多的委员认为,应当对幼儿园接送孩子的车辆与接送学生的校车一个标准要求。

  悬疑5

  道路施画停车位该不该免费

  ●《条例(草案)》条文: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画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争议:公安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包括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而停车场属于静态交通。现在很多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滞后,停车位严重不足,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因此,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在道路上施画停车位,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是解决道路交通畅通的有效办法。

  委员们认为,道路,就是供通行使用的。道路设施就是道路设施,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占用。如果公安机关为解决静态交通的停车位进行施画停车位,那么停车应该是免费的,广东省就是这样。如果收费,就不能施画。像郑州市现在施画的停车位,老百姓不能停车,而让咪表公司经营就可以停车,这实际就是咪表公司侵占公共资源进行经营,应该废除。

  悬疑6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能否营运

  ●《条例(草案)》条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从事营运。

  ●争议:公安部门和部分委员认为,残疾人自己生活工作都难以保障安全,用来营运,更难以保障乘客的安全,因此不应该让其营运。

  有的委员认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残疾人是靠他们的代步工具运营来维持生计的,这样的规定无疑断了这部分残疾人的生活门路,不仅不人道,而且可能诱发社会问题。

  还有的委员认为:早在1995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其中并未禁止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只是做出了严格规范。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兄弟省市已出台的法规也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况且条例涉及面很宽,不但包括城市,也包括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如果全省“一刀切”,显然不合适。同时这项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建议删去该项。

  悬疑7

  如何让“碰瓷儿”负全责

  ●《条例(草案)》条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内容:公安部门认为,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职业“碰瓷儿”,这种现象在郑州火车站一带比较多,应当对此作出限制,保护司机的正当权益。

  有的委员认为,这种“碰瓷儿”确实应该整治。但是如何认定其是“碰瓷儿”,难度较大。如果针对“碰瓷儿”作出这样一个条款,应当对“碰瓷儿”行为作出界定。

  悬疑8

  保险公司该不该先行赔偿

  ●《条例(草案)》条文: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员们认为,这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责任,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前置。如果保险公司先期不愿赔付,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被告,这样有利于法院判案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徐国红委员说,制定本条的意愿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先让保险公司“买单”,有利于伤员的救治,这样就能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今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而目前这个行政法规尚未公布施行。因此法制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建议对《条例(草案)》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待国务院行政法规出台后再作修改。

  悬疑9

  见死不救是不是违法

  ●《条例(草案)》条文: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援救,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争议:公安部门认为,事故发生后,有的过往司机发现事故能及时报警而没有报警,耽误了救援。很多恶性事故的发生,就是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了更多的人员伤亡。

  有的委员认为,救援是一件非常复杂、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万一救援不当,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责任还需要救援人来承担。因此,救援应该由公安、消防、医疗等专业部门来完成,而过往人员有及时报警的义务,如果救援也要救援恰当。

  悬疑10

  市内行车该不该使用安全带

  ●《条例(草案)》条文: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

  ●争议:公安部门认为,佩带安全带,上位法有规定。并且,很多恶性事故的发生,都是因没有佩带安全带造成的,而佩带安全带可以有效地减轻事故、减少死亡,这是出于对人的保护而设定的。现在经过培养,司机们已养成了佩带安全带的习惯,不能将此废除。

  有的委员认为,安全带应该佩带,特别是高速公路上,如果不佩带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没有佩带安全带的,也应该严厉处罚。也有的委员认为,市内通行没有必要佩带安全带,因为车速较慢,行走的距离有限,佩带安全带很麻烦。

  悬疑11

  处罚额度多少为宜

  ●《条例(草案)》条文: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罚款条文共有18条91款(详文略)。

  ●争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据此,根据《条例(草案)》一审和法制委员会等的意见,对部分罚款条款进行了合并和删除,对部分条款降低了处罚标准。如:关于不佩带安全带的处罚,从罚款20元降低到罚款5至10元;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罚款从2000元降低至1500元;货运车辆超载超过核定载量50%以上的,罚款从2000元降低至1500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至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将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降至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有的委员认为,修改后罚款条目还是太多,处罚力度还是太大。罚款的设置应以河南在全国的人均GDP、人均收入为参考,找出适合河南经济发展水平的处罚标准。

  有的委员则认为,既然是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要严管重罚,才能起到法的威慑作用,才能起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超速行驶、超载乘客、无证驾驶、开车接听电话这些容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要严管重罚,但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