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我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出台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妇女妊娠过14周堕胎禁生二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我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出台,目前已经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呈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7月进行第一次审议。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有: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以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除了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妊娠妇女持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证明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可以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拟实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00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违法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关工作人员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记者栾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