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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燃气部门每月收取2元气表维修更换费是否合法 新乡2012名用户状告发改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新乡讯昨日,新乡市2012名管道气用户将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原新乡市物价局下发的,由新乡市燃气总公司(新乡新奥燃气公司的前身)向用户每月收取2元钱的气表维修更换费的有关规定。新乡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1年新乡市的3万多管道气用户中已有近2万户的气表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存在事故隐患。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超期气表到期必须更换的强制性规定,气

表维修更换费依法应由用户承担。当时的新乡市煤气公司为了减轻用户一次交纳换表费的负担,参照我省其他市地的做法,向原新乡市公用事业局申请根据气表使用年限,按月向用户收取气表维修费。当年6月公用事业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原新乡市物价局进行成本调查审核后确定,每月每块表的维修更换费为2元,并于2001年7月依法下达了新价工字(2001)117号《通知》。新乡市燃气总公司自2001年7月起,向各用户每月收取2元钱的气表维修更换费至今。

  在昨天的法庭审理中,新乡市民王合安等人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换费的通知》无效,并撤销。其主要理由为:一、物价局的文件规定开始执行的日期是“2001年7月1日”,可这个文件却是“2001年7月21日”才制定出来;二、该文件是依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没有有关法律依据;三、该文件的制定未经听证、批准、公开、公布程序;四、市物价局连气表的产权属谁、由何方维护管理都不清楚,就下达文件让管道气用户交费,是超越职权。

  对此,市发改委主要领导及辩护律师称:其一,117号文件规定是7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由于收费是以月为计费单位,其文件出台日期对7月份的收费并无影响;其二,此文件制定时,国家还未要求相关文件的出台必须进行听证等;其三,物价部门无权对气表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新乡新奥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华对2012名原告的身份及原告主体资格确认进行了质疑。她说,2012名原告全是签名,签名簿上有多人是重复签名,且多人的签名为一人的笔迹,而且王合安本人自2005年3月起不再是管道气用户,不具有原告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同时,起诉时间也超过了117号文件下发的三个月内。

  审理法官依法要求王合安等2012名原告在三日内提交各自的身份证及管道气用户的相关证据。

  新乡市平原大学法律专业一位教师带着100多名学生旁听后感慨地说,老百姓的事情无小事,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今后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很有可能会站在被告席上。

  当日,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刘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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