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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6年又被重新立案 原本被委托协助执行的法院就同一事实另起炉灶的做法遭到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0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6年,潢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而6年后被执行人又针对同一事实在潢川县进行起诉,潢川县人民法院竟然立案受理。”昨天,新郑的田铁民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遇到的怪事。

  据田铁民称,在1996年的5月3日,他和信阳市潢川的祝某签订机械设备及半成品的买卖协议,在双方履行合同后,通过20天的安装调试,机器运转正常,于同年6月23日正式投

入使用,祝某也出具了机器设备运转正常的手续。可是,到了年底祝某却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在1998年底,田铁民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某返还拖欠的款项。1999年3月18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祝某返还田铁民44345元。

  随后,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2000年的4月6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向祝某的所在地潢川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省高院也两次发催办函,但执行一直没有结果。

  2004年,当法官欲将祝某拘留时,潢川的张某向法院提出担保,表示祝某可在约定的时间返还款项。但就在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祝某执行这笔款项时,张某找不到了。田铁民在潢川进行了调查,最终摸清了张某在该县有一处房产,田铁民将情况反馈给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张某的房产查封。

  田铁民说,就在他准备申请对张某的房产进行拍卖时,今年3月中旬,他突然收到了潢川县人民法院的传票,祝某将他告上了法庭。祝某在民事诉状上称:新郑市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对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感到不公,田铁民没有按照约定,给他提供的是不合格机器,田铁民应返还已经收取的货款。故此,祝某在当地潢川拿着田铁民当时出具的售货收据进行起诉。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锦程,王说:“在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祝某也提到机器设备质量不合格,但祝某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开庭审理后,祝某一直不露面。根据双方的证据,法院作出了判决,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祝某曾提出过申诉,但已超过了法定的时效,被依法驳回。当前,潢川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立案,是非常不合适的,况且对判决过的案子,是不允许再次立案的。”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认为,当事人既然在民事诉状中提到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就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到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机关按照法律渠道进行处理,而不应该直接就接案受理,收取立案费,这明显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

  记者与潢川县人民法院的涂成林法官进行联系,他说自己只是被指定的该案件的审判法官,至于为何立案,他并不清楚。记者希望能与负责立案的法官联系,但对方称外出办事,无法联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名工作人员说,针对同一事实,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重复立案的。O

  □记者潘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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