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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要设“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21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卜文杰)今天下午,《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该修改稿增加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还规定“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如果消费者买了‘问题酒’,就可根据这一类似酒类身份证的《随附单》,追溯到商家直到生产厂家。

  买酒可查《随附单》

  据了解,酒类经营者必须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等内容,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并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稿还增加一款规定:“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同时,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一审修改稿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取消开瓶费难执行

  在上次审议时,有的委员就发表意见称,有关酒类生产者和酒类经营者不得买断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以及酒类终端消费场所不得收取进场(店)费、开瓶费的规定,条例草案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伪劣酒类收购或者提供空、旧名优酒瓶及其包装物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该一审修改稿时对这两条作了删除。

  酒类批发仍需行政许可

  有的委员认为,酒类作为特殊商品,应该进行严格管理,我省条例对酒类批发应该实行批发许可;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对酒类批发实行行政许可,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酒类批发实行备案登记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我省条例将对酒类批发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登记。该一审修改稿认为,酒类是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我省又是酒类产销大省,外省所有已经出台的酒类管理法规、规章对酒类批发都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修改稿仍然保留了对酒类批发实行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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