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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权:深圳急需补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51 南方日报

  见习记者崔龙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经济高速发展,居民的收入迅速提高。在此基础上,人们的金融资产空前膨胀,投资渠道也愈加多样化。目前,人们手中除了储蓄存单外,还有各种股票、基金、债券、保单等多种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交易中,就会出现许多纠纷。据报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意在“3·15”这一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了该市近3年来审理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成为其中之一(《南方日报》3月17日B08版)。

  对于处于弱势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来说,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已相当普遍,然而,金融维权却远没有像对待普通消费品那样得到重视,解决的渠道和效率也远为之少和低下。

  记者观察到,在深圳刚刚过去的“3·15”宣传和报道中鲜见与“金融消费”有关的内容。

  金融维权“四难“

  1协商和解难

  当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第一反应往往是去找“商家”讨个说法。然而,由于交易双方的现实地位并不平衡,这种方式往往很难奏效。

  出现问题时找金融机构碰壁的情况并不少见。原因在于,面对商家,单个被侵权的消费者显得特别无助。

  这种消费者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更加明显,面对动辄拥有上千亿金融资产甚至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双方很难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进行交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金融产品往往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条款和说明的表述往往冗长而晦涩难懂,这就更加强化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其在协商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2消协维权难

  深圳消协专门负责接听投诉电话的郭小姐告诉记者,金融纠纷的投诉并不多见,且少数的几例他们都会转到其他部门协助解决,如保险纠纷转给保监会等。

  这一方面说明,人们在这样的侵权中还缺乏有意识的寻找类似消协这样的部门来协助解决,另一方面,更说明消协在解决这种问题上的局限性——主要是消协本身的专业性不够强,且自身地位尴尬,很难担负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任务。

  3官方监管难

  在出现金融纠纷时,找相应监管部门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作用可能有限。监管机构做到真正中立令人怀疑——“保险条款是由它颁布的,再让保监会来否定它,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另一方面,由于其并不是像消协那样的专门机构,故与监管机构打起交道来也可能也存在不少困难。记者在网上既没有搜索到深圳银监局和保监局的网页,也没有搜索到其公布的投诉电话。目前,在信访投诉方面,上海银监局姿态积极,早在2003年该局成立之初,就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这一系统于2005年升级为独立的电话总机系统,目前其已开始着手建立相对独立的热线投诉中心。

  4法院裁判难

  在其他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成了人们最后的希望。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金融纠纷案件的徐向红律师,他指出,在金融纠纷中,人们多数时候并不愿诉诸法律,原因是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小,而诉讼成本高昂,致使许多消费者却步。

  徐律师指出,在这一领域还存在着许多法律困境,尤其是证券行业中与股票买卖相关的权益维护尤其困难,法律空白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只在2003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发布了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证券公司未经委托人允许卖出委托的证券,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类似的案件法院是不受理的,原因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相关受害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护。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有效赔偿的问题,即判了但执行没到位,如银广厦事件”,徐说。

  消费者提防为要

  徐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更加谨慎,做好预防工作。比如保险纠纷问题,它们大多源自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即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一方单独打印好的,投保人只需认同签字即可,其实这样做本身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由于这些条款多为保险公司直接翻译自国外的保险公司,不但冗长,更为晦涩难懂,于是,许多投保人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条款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的投了保,而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徐律师建议投保人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购买保险,他们首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次由于收取适当的费用而代表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陷阱。

  期待金融仲裁

  在解决金融纠纷时,仲裁这一手段一直不为人们所熟识。所谓金融(纠纷)仲裁,是指银行与企事业法人(个人)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所发生的金融业务纠纷,依据仲裁协议,提请“金融仲裁中心”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为。

  相对于诉讼,金融仲裁有很多优点,一方面,仲裁采取“专家裁判”,提请在金融界的权威人士担任仲裁员,保证公平性;其次,仲裁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机构、地点、时间并选择仲裁员,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第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避免了法院的多审制,从而保证快速解决争议;最后,金融仲裁也有成本优势,相对诉讼来讲,其费用一般能降低50%。但如果欲采取仲裁来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在深圳,居民可以按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金融纠纷,但目前深圳还没有成立专门的“金融仲裁中心”。2003年11月28日,郑州仲裁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河南省第一家专业金融仲裁中心,仅正式挂牌后1年时间,其仲裁案值就超过1.5亿元人民币。

  图:

  相比其他消费维权,金融维权显得难上加难。资料图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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