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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济南市志愿者日” 满14岁可成为志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00 青岛新闻网

  济南市正在酝酿出台志愿服务条例,拟把每年的3月5日定为“济南市志愿者日”,以规范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3月28日,该条例草案提请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中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志愿者服务组织提出申请,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提出申请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

请。

  志愿者服务组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及时答复申请人。

  五类群体将是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突发灾害事件的受难者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城市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抢险救灾、大型社会活动、国际组织资助的公益项目、涉外援助及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活领域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注册志愿者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但同时明确,立法的宗旨是倡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而不是加以限制,因此规定志愿者不仅是指经过登记的注册志愿者,还泛指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只是注册志愿者享有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权益。

  志愿者享有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可以对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能够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等6项权利,同时需要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等6项义务。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志愿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否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志愿者按照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向有故意行为的志愿者依法追偿。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造成损害的,同样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链接

  泉城已有13万注册志愿者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本人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据了解,目前济南市以各级志愿者协会为依托,已经形成了13万名注册志愿者的组织网络,活动内容也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随着志愿服务领域的拓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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