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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过户保险未转出事谁担责 法院判保险公司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0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曾晓东)机动车转让后,原车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没有随之办理手续转让。当新车主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路人身亡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的责任?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肇事的摩托车是丘某买的二手车,原车主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投了赔偿限

额5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5月17日下午5时30分,丘骑着这辆车经过柳州市潭中东路时,将一路人碰刮倒地,造成对方当场死亡、丘本人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事发后,丘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肇事摩托车事后检查发现前制动不合格。丘承担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令太平洋保险柳州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对此,太保柳州公司提出上诉称,该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无效,因为车子车况不合格,并且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没有按照保险条款办理保险的转让批改手续,所以,原车主对该保险丧失所有权和支配权,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合同的责任。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中惟一的强制保险,所有车辆必须投保。其标的物是机动车而不是投保人,有驾驶资格的人在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了这一点。投保人一旦交纳了保险金,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一个权利义务关系,肇事司机二手购买该车后虽然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转让手续,并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是相悖的。虽然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检查该车前制动不合格,但该车在转让过户时检验合格,发生事故时制动不灵有不可预见性,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编辑:马骎作者:毛梓林 曾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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