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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湿地公园需由省府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2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朱小勇通讯员任宣)昨日,《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被提交“二审”。与去年一审草案相比,修改稿删除了“利用”湿地的条款,强调以“保护”为主,同时加大对违法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缩小处罚弹性空间,提高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据了解,广东不少地方擅自建立湿地公园,开发旅游项目,由于管理不力,为湿地保护埋下新的隐患。针对这种现象,《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了有关规定:建立湿地公园,不

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而必须由省林业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园的具体管理办法也需要由省政府制定。《草案》修改稿还对占用、征用湿地现象作了严格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批准的,也必须在指定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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