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被撞 司机逃逸判无罪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2:18 信息时报 |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进程: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佛山中院案情 关键词:车祸逃逸获判无罪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货车刚停在路边,就被面包车追尾,惨的是面包车内一死一伤,货车司机见状溜之大吉,但终被警方擒获。货车司机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一审被判交通肇事罪。“我又没做什么,是他撞我的”,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逃逸虽违规,但不是事故的原因,除非证明是货车司机引发了事故,否则应遵从“疑罪从无”原则,故于日前判其无罪。 追尾车上一死一伤 被撞货车见状逃跑 2005年6月27日晚上11点多,从事货运工作的王某(化名)驾驶一辆大货车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往西樵镇方向行驶,行驶到樵丹路百西科技园路口时,王某因要等人遂将车停靠在路边。 谁知“砰”的一声,货车突然强震了一下,王某赶忙下车查看,发现一辆小型客车追尾撞上了自己驾驶的大货车尾部,而且面包车严重损坏,车上的关某和张某,一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驾车而逃。 逃跑司机被缉拿 一审获刑一年半 2005年7月29日,王某及其肇事货车被警方缉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随后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逃逸不是车祸原因司机二审获判无罪 “我又没做什么,是他撞了我”,王某接到判决后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的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公诉机关仅指控王某有逃逸的违规行为,至于王某有没有其他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王某是否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其停车是否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一审并没有查明。 在事实不能查明的情况下,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于日前改判王某无罪。 ■说法 负责任不等于犯罪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他指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此行为与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其负事故主责是正确的。但他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