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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有了依据和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17 新民晚报

  市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左天福上午应邀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上海从1990年开始就探索实施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强制险种。16年来,由于依据只是地方性法规,我们对于不参加保险的本地车辆可以通过不予验车来限制,但对于外来车辆则无法实施强制管理;在处罚上,也缺乏统一尺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条例对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处罚尺度,作为执法单位,我们的管理和处罚有了依据和标准。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对于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我们交警部门的处理流程为扣车→补保险→凭保险凭证缴纳罚款→归还车辆。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奖优罚劣”,《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这一点其实我们上海已经实践了整整2年。

  由于上海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参保率高达94%-95%,因此这种经济杠杆,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在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上,还存在争议。此次出台的《条例》,有助于上海在费率浮动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最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来源和追偿标准。可以预见,一直呼声很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得以更快地建立起来。本报记者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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