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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刑法能治恶意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昨日热议

  事件

  3月27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召开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研讨会上,全国总工会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关彬枫建议修订《刑法》,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 (28日竞报)

  评论

  正方:目前,我国对拖欠工资有很多处罚方式,但不是很有效,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仅靠简单的行政处罚,而且处罚太轻,很多经营者毫无畏惧,有的老板甚至叫嚣:“罚款2万我给,但我就是不给他们工资。”既然用民法、劳动法及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就应该考虑用刑法调整。

  拖欠工资无异于抢劫,造成的社会危害甚大。正如社会学者指出的,虽然劳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私权已经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必须以公权的介入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私权,这是完全符合现实需要的。 ——何勇海

  反方:目前我国和追讨欠薪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基本的架构早已经存在了,而几年来却不仅没有解决欠薪问题,甚至连其上升的趋势都没有遏止。《刑法》中再增加一条罪名,又能怎么样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披露的事实也证实了我的担心:“这些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执行难、群体性强、周期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审执难度相当大”。北京都这样,天高皇帝远的其他地方就不难想像了。

  关彬枫认为欠薪是因为法律不够“狠”造成的,但在我看来,欠薪却是老板和农民工之间力量不对称造成的!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法律的增多,也不过是增加了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和律师的收入而已。

  综观世界各国,劳动力过剩经常出现,其相关法规中也鲜见“拖欠劳动报酬罪”,但却似乎从来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像我们这里出现如此规模的拖欠工资现象。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那里的工会能够有效地将工人组织起来,凝聚成足以和老板相抗衡的力量。如果我们也能做到这一点,比动用《刑法》要好得多。 ——郭松民(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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