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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7:59 新华网

  今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B超等仪器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可开除……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的议案。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须3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根据规定,如果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必须经鉴定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想实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除外)。

  新生儿死亡:48小时内报告

  如果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婴儿的父(母)也必须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吊销执业证书

  《条例(草案)》明确,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外,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不准生第二个子

  如果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妊娠14周以上,如果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再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非法性别鉴定可开除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如果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除罚款以外,还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查验证明施行手术:按非法终止妊娠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将按照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处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郭富收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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