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立法听证会昨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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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3:50 重庆晚报 |
在昨日上午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听证各方对即将出台的《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表达了相同的感受,一致认为《规定》应尽快出台,并就工资支付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陈述了各自观点。 观点一 违规者处罚太轻 《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资支付规定的;工资支付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资支付规定未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与工会(职工方)协商的;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自我市一大型国有企业公众方代表称,对公司和单位“头头”来说,这些罚款都是小数目。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怎能促使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 他认为,应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单位和负责人处罚力度,对国有单位还应与单位负责人的“乌纱帽”挂钩,对一般用人单位则应重处。 观点二 违规单位不得评优 《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后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来自我市一医院的公众方代表称,其单位不但没有上述待遇,女职工生完小孩继续回单位上班,原有的工龄、奖金、工资作废,一切得从头开始,职工敢怒不敢言。 他认为,现有办法关于法律责任规定处罚太轻。应该对违规单位曝光,并采取定点定对象随访制度,将违规单位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评及评优评先的否决指标。 观点三 制定行业最低工资 《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并向职工公布。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调整条件等有关事项。 民建重庆市委调研处处长王正陵说,长期以来都是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标准,要让双方坐下来协商工资,短期难以取得明显效果。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可带头推行协商工资制,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工资支付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协议。 旁听代表施建明认为,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目前要做到平等协商很难。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制定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最低工资不得少于这一标准。 观点四 扣工资不得超20% 《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公示的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扣除费用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工商联李敏认为,扣除工资余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应规定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的20%,否则将影响到普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记者李伟网络编辑: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