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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者政策配套文件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4:35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铭婧)今年4月底前,覆盖城乡各类劳动者、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政策的配套文件将全部出台,记者昨日从召开的南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南京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享受和市民一样的待遇。同时,昨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上,南京市政府还将投资2.2亿元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有了相关优惠措施。

  据了解,新政策规定的参保范围除南京行政区域内的国企、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还新增了灵活就业人员。新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一旦与招用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就必须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即招用民工也将缴纳参保费用。

  据介绍,目前南京失业保险还处于两级统筹的状况,各个县级统筹区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均低于市级统筹区。市级统筹区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达421元,最低也有338元,而县级统筹区平均只有200多元。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还将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

  记者从昨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对再就业的人员和接受再就业的企业都有了相关的措施。其中,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在相应的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另外,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也将享受此优惠扶持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30日第二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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