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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5:5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安乐死: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人有选择死的权力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时至今日还没有得出符合道德、伦理乃至法律的准确答案。然而,在各种不同声音的碰撞中,安乐死应当立法的问题正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进入本世纪,几经周折后,荷兰率先在全世界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这一举动立刻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对安乐死是否合法的大讨论。在我国,有关安乐死的不同声音也一直不

绝于耳。赞同的人把安乐死的合法化视为社会进步的体现;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是一种绝望、向下、悲观的生命观。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人,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在这100多万人中,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安乐死,但都因无法律根据而被拒绝。

  1988年和1994年我国曾两次召开有关安乐死的学术讨论会,并达成共识:其一,安乐死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是大势所趋;其二,安乐死有利于在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其三,可以减轻病人家庭的精神、经济负担;其四,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正确的分配。此外,民意调查也显示,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的问卷调查中,有90%的人赞成安乐死,并认为应当尽快立法。从1992年起,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目前,在我国,虽然法规既没有对安乐死明文认可,也没有明文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是禁止的。

  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并应充分考虑以下方面:当病人的生命已没有治愈的希望,活着是一种极度痛苦,国家也确认病人已得到正确诊断,病人提出安乐死的要求,且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个人安乐死;只要病人还有求生的欲望,任何人都无权将其置于死地;我国立法机关应再作民意调查,对安乐死进行严密论证。如果大多数民众赞同安乐死,就应该顺乎民意,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并通过立法对此加以规范。

  安乐死,能否填补法律空白?我们期待着!⑤8

  □王豫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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