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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屡审屡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5:57 中国青年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焦建国博士

  审计署继连续几年向社会公布审计清单之后,3月29日又首次公布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这是审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一个突出表现。这在公共财政建设进程中又迈出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对于公共财政所要求的公开、透明具有积极作用。

  按照审计公告的总体评价,各部门认真进行整改,纠正情况是好的。社会公众从公布的“纠正结果”中,能够看出来哪些部门改了,哪些部门没有改;哪些部门改得好、改得彻底一些,哪些部门改得不好、改得不彻底;哪些部门甚至根本就没有改。一方面,对于违规、违纪部门是一个压力和督促,另一方面给社会和公众打开了一个了解政府部门诚信度、甚至一贯行为表现的窗口。

  但如果这种整改仅仅是凭自觉、凭一时受到的压力或触动,这是靠不住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甚至流于一时“暂避风头”。从制度约束和“游戏规则”这个根本上看,根源在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足以约束政府财政运行的预算制度,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常说的“预算软约束”,甚而言之是“无预算约束”。从这几年审计报告的情况看,违规违纪现象非常普遍,只要丁是丁、卯是卯地查,很少有没有问题的。3月29日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除此前已披露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乱收费等问题外,还进一步揭示出当前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失误、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如水利建设三分之一的项目未按期完成,部分资金闲置长达5年。这说明整个政府资金的运行确实没有进入预算约束的轨道。

  从预算和财政关系的角度看,现代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运行的制度框架。没有预算约束的财政,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欺诈、假公济私、腐败、滥用和浪费,因而不可能成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配置资源的机制,与市场配置资源的价格机制不同,它是一个政治程序、法律程序。至少有这样几个基本的规定:

  一是所有的政府资金、公共资金都要进入预算,所有的部门、只要是花财政资金的都要有一本独立的预算,就是我们说了好几年的部门预算,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部门,也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资金,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预算的制定和审议是一个立法过程,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的开支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买酱油的钱不能用来打醋”。

  三是预算表明政府部门的责任,要由执行部门预算的官员负责,一旦有误,要拿你是问,追究违反预算法律的责任;

  四是预算的决策权不在花钱的部门,而在立法机构,更不能分散在几个部门,由几个部门垄断,花钱的部门只有执行预算的责任和义务。

  五是预算从编制、执行、决算直到审计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所谓的阳光预算、阳光财政。

  从这几个基本的规定和要求看,我们的预算制度还有很大的距离,真正建立起来具有这些特质的预算制度还任重道远。只要真正的预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财政运行就不可能不出问题、不出漏洞。

  特别是从预算和审计的角度看,审计是对预算的审计,审计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是审计的依据。编制预算是第一个环节,执行预算是第二个环节,决算是第三个环节,审计是第四个环节,最后还有一个环节是追究责任。现在的问题是,预算的编制、执行环节漏洞百出,所以,第一,只要审计就有问题;第二,审计的依据和权威性打了折扣,给被审计部门讨价还价留了口实;第三,审计只是发现问题、披露问题,追究责任要由其他的职能部门负责,在追究责任这个环节上不能虎头蛇尾。第四,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预算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不能仅仅是“审计结果”和“纠正结果”的公开。

  总而言之,没有预算制度这个基础,审计的作用不可能充分发挥。我们从审计公告中欣喜地看到,一些关于预算制度的改革已经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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