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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高欠薪最高刑罚罚款35万监禁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18 深圳特区报

  【本报香港3月29日电】(记者刘秋伟)香港《雇佣条例》内有关欠薪的最高刑罚,3月30日起由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今天表示,提高罚则可向雇主传达清晰的信息,即欠薪是严重罪行。雇主有法定责任依时支付工资,《雇佣条例》第23条、24条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

满及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后7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没有合理辩解而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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