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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保健院索赔14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4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2004年11月3日,李艳(化名)在三亚妇幼保健院对外承包的一个科室作了隆胸手术,不幸手术失败,李艳将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3月29日,三亚城郊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希望双方能够继续调解。

   原告诉求:

  向保健院索赔140万元

  29日9时开庭后,原告诉称,自己因在电视上看到三亚妇幼保健院的一个科室所做的隆胸广告,便在2004年11月到该院一名为“整形美容中心”的科室做了隆胸手术,然而前后四次手术全部失败,并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证行医的孙政广在右侧乳房内注射了奥美定。致使两个乳房内的填充物不一致,不仅影响到了身体健康,也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伤害。事件发生后,李才知道妇幼保健院和孙政广都没有进行医疗美容的资格。李认为妇幼保健院是在进行违法经营和欺骗,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为此,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妇幼保健院为她的胸部恢复原状,并双倍返还手术费、医疗费和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0万元。

  被告辩称:

  自己不应是被告

  当日的庭审,三亚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王萍未到庭,由两位委托代理人代其出庭。代理人称妇幼保健院不应作为被告。

  代理律师称,原告所看广告并不是妇幼保健院发布,是虚假广告,妇幼保健院也是该广告的受害者。而原告的美容手术是与孙政广之间的个人行为,三亚公安局已对本案以非法行医罪立案。原告与保健院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和利害关系。原告找孙政广作首次手术时是2004年11月3日,当时该院的美容科已经撤消。

  如果原告通过正常渠道挂号就诊,保健院一定拒绝为其作美容手术。所以原告的不幸是原告自身过错和孙政广非法行医造成,原告与保健院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应该起诉发布虚假广告的公司和无证行医的孙政广,保健院不应作为被告。

  代理人称,该起事件已进入刑事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起事件不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告请求法院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努力:

  对双方进行调解

  当日开庭后,原被告经过4个多小时的质证、辩论,随后法庭暂时休庭,当日没有作出判决。审判长表示因双方所同意的调解条件比较相近,法庭希望对双方进行调解。

  据原告介绍,隆胸失败后她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由于对注入胸部的奥美定不适应,现在她经常掉头发,身体也不舒服,每个月都要进行医治。对于调解她一直都同意,只是妇幼保健院答应赔偿的金额与她要求的相差太远,她无法接受。

  记者从三亚妇幼保健院了解到,因为事情毕竟在该院发生,该院也已承担了相应行政责任。同时妇幼保健院也很同情李的遭遇,在李去北京求医期间还派人送了5000元表示慰问。妇幼保健院一直支持通过调解办法解决问题,对法院调解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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