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岂能让证人一开口就遭遇十面埋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47 大众网-大众日报

  一个社会对证人的保护,大抵等同于保护着社会正义。《新京报》3月29日消息:28日上午,目睹王建民死在北京同仁医院全过程的祁利刚出庭作证。当天下午,身为东城区王府井大街派出所保安的他被告知离开工作岗位,“自己找地方”。

  一个法治社会,没有证人作证便难有诉讼,而没有证人保护则没有证言。眼下,公安部门正遭遇“证人荒”、许多案子都有目击证人却少有人会主动站出来作证,在这种背景

下,鼓励与保护证人应是一种社会导向,但在这里,出于道义良心和公民责任的“正义成本”竟然成了证人不能承受之重!

  身为保安的祁利刚说:“说句真话,代价可能很大。”的确,尽管可以有万千借口掩饰搪塞,但我们看到了:选择作证,竟要付出失去工作的成本。与其说我们是在关注一个保安的命运,不如说我们更关注的是社会为证人付出了多少“正义成本”,此后还有多少人敢为、愿为真相作证。

  首先,法律不能先开个“空头支票”,政府再当“甩手掌柜”。证人是国家的证人,而非当事人的证人。证人之所以作证,是对国家尽义务。正因如此,保护证人是一种国家责任。现实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条款,但由于可操作性缺位,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成了“空头支票”,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事件时有发生,“正义成本”被违法成本不断递加累进。从国家责任而言,证人出庭作证影响工作、收入、乃至安全和生命,如何对证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成本进行事实的弥补,尚缺乏明确的规定。

  其次,证人保护制度和保护机构不能一直姗姗来迟。对于举报人、证人或者线人的权益,我们一直考虑得较少,最基层的制度救济被推委到法律大而无当的条文之中,而我们迫切需要的是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来平衡社会正义和个人权益。从保护机构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证人保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但多机关保护的缺点是“人人都是责任人”又“人人都不是责任人”,最后谁也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全职义务”。而美国司法部专门设有证人安全处负责《证人安全方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成立了保护证人专组,这对我们不能不说是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