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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假受处罚索原物法院未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江俊涛 记者郭宏鹏 福建省厦门市某橱柜店销售“以假充真”商品,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处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假一赔二”后,橱柜店反将消费者告上法庭,要求消费者归还原来错安装的橱柜面板。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原物不返还。

  2005年12月,林某先后两次到某橱柜店购买了两套“蒙特利”米兰石橱柜面板,总

价4838元。不久后,林某发现橱柜面板有裂纹,而且并非“蒙特利”,而是“耐美石”面板。林某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据工商部门调查,“耐美石”每米比“蒙特利”便宜80元。思明区工商局认为该橱柜店的行为属于以假充真,遂作出了没收销售橱柜所得4838元的处罚。不久,林某又将该橱柜店诉至法院,橱柜店被判处赔偿9676元给林某。

  对橱柜店要求林某返还错卖的“耐美石”面板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橱柜店以假充真,讼争的橱柜台面依法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橱柜店已经不享有对该橱柜台面的所有权。因此,要求消费者返还原物,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橱柜店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橱柜店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橱柜店代理律师说,工商局已经对橱柜店作出处罚,没收销售橱柜所得的4838元,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原则,不可能再作出没收橱柜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诉争橱柜台面所有权应该归橱柜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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