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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本该是一种“强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8:50 上海青年报

  马龙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8日全文播发这个《条例》。笔者饶有兴致地通读了这部5章46条的条例全文,感触颇多。如果单看这部条例,我们也许觉得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如果联系到历史上有关“强制险”诸多的是是非非,则不能不说,这部《条例》具有相当的社会价

值。

  近年来,在交通事故诉讼、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过程中,几乎都涉及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既强制投保、又商业运作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强烈地凸现出来。仔细品读之下,笔者以为新《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了较强的公益属性。首先,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强制险业务,也有权力限制未经批准者从事此项业务,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等条款从根本上解决了“不保”和“滥保”两种现象。其次,投保机动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相对于此前的“强制险”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赔偿,无责者赔,有责者不赔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再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此一规定虽然遏制了保险公司的商业动机,但是“不赔不赚”的指导思想,又让人觉得“公益”的力度还不算大。

  二是以灵活的方式鼓励遵章守法,惩罚事故多发。在保险期内,没有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则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这不仅需要保险公司与交管部门的合作更加紧密,同时以保险费率作为调节手段,对遏制因违章而引发交通事故,也会有积极作用。

  三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意识更强。此前推出的“三者险”,是赔付条件极为苛刻的商业保险,“先行赔偿”根本落不到实处。而新《条例》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必须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再向事故责任者追偿损失;而在限额之外、肇事车逃逸等受害人难以自救的情况下,国家又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为受害人垫付费用,充分体现了“弱者优先,生命高于一切”的文明理念。

  举政府之力,将强制险列为公益属性,规范推出,是民众翘首以待的一件大事。尽管《条例》本身还有一些“不解渴”之处,尽管落实中还会有诸多新问题出现,但是相对旧规,新《条例》在公益、灵活、人性等方面,还是迈出了并不算小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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