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呼救”半小时救护车才到 儿子状告“安康通”和急救中心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8:50 上海青年报

  九旬老太生命垂危,她的儿子何某立即通过“安康通”向120求助,可急救车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到,老太已离开了人间。何某认为“安康通”没有履行好服务承诺,对母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安康通和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损失。日前,卢湾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陈轶珺

  案情回放请求急救母亲死亡

  2002年,何某的母亲得知某呼叫服务系统公司为老人提供呼叫服务:只要签约,公司将在用户住处安装呼叫服务系统,老人遇紧急情况时启动系统,公司就将安排紧急服务,联络有关方面进行救援活动,并尽快联络指定的亲友。同年3月,何母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服务合同。

  2003年11月28日晚,何某与母亲一起吃着晚饭。突然,一口面条阻塞了母亲的喉咙,情况十万危急。何某按动“安康通”报警,称母亲因吃面咽住,要求派救护车送母亲去医院抢救。医疗急救中心约20时59分接报受理,并告知救护车均已出车,无法派车,要等20分钟。“安康通”公司一方面将情况告知何某,一方面继续与医疗急救中心联系要求调派救护车。21时05分,“安康通”公司又呼叫“110”请求帮助。约21时20分,何某挂断呼叫服务系统。警车和救护车相继赶到,此时何母已亡,但救护人员仍实施了抢救行为。

  2004年2月,何某以“安康通”工作延误导致母亲死亡为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135150元。但公司认为已按约实施了呼叫服务,故不承担责任。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庭审激辩延误抢救请求赔偿

  在庭审中何某认为,由于“安康通“公司未尽到及时到位的救助服务义务,医疗急救中心因延误而失去最佳抢救时间,两者都已经构成违约。故他要求两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83415元、丧葬费121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医疗急救中心返还抢救费502元,救护车费30元。

  “安康通”公司认为,该服务系统是紧急呼叫装置,起紧急呼叫服务援助作用。根据合约规定,仅有呼叫义务,无救助义务,现在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呼叫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医疗急救中心认为,在接到救助请求时,救护车辆均已出车,并通过“安康通“将这一情况告知何某。接着仍积极调度救护车辆,在接报后半小时内赶到何某处时,何某母亲已死亡。该中心仍实施抢救,尽了救助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呼叫服务非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何母与“安康通”签订的合约规定,“安康通”是紧急呼叫装置,起紧急呼叫服务援助作用。当何某求救后,“安康通”立即与医疗急救中心联系派车,并及时告知了何某,还请求“110”给予帮助,直至何某挂断。因此,“安康通”公司已尽到了合同规定的呼叫服务援助义务。

  医疗急救中心接到救助请求时,救护车辆均已外出,医疗急救中心也尽了告知义务,且在承诺的时间内调派车辆,赶到何某处,何某的母亲虽已亡故,但仍为何某的母亲实施抢救。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