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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居民身份证岂能随意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9:06 南方新闻网

  来信/来论

  自1999年公安机关推行“网上追逃”以来,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查验身份证,就成为警方查缉逃犯的一种常规做法。但自200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后,该举动的合法性就屡遭公众质疑。对此,湖南籍法学博士、宪法学学者陈杰人认为这是执法部门奉行“有罪推定”的表现,是违法之举,并多次和铁路警察较上了劲。

  从法律及法理的角度看,陈博士如此较真,确实有其充分根据。在法律上,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只有在符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等四种情形时,警察才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而在执法实践中,警方动辄突破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所谓“地毯式”、“拉网式”的“普查”,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铁路警方所采取的大范围查验身份证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所有旅客都纳入了“违法犯罪嫌疑”之列。因而,说是“有罪推定”未尝不可。

  实际上,对上述问题,警方并非没有察觉,这从警方与陈博士多次发生“短兵相接”,而最终均以妥协告终就看得出来。在警方眼里,这是一种发现、抓获逃犯的有效手段,是开展“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重要途径。但有效性不能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这种做法亟待放弃或改进。

  毛立新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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