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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越来越受到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0:4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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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3年前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去年底,公司要求王某将自己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交由公司保管。之后,王某向公司要回自己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但公司拒不归还。王某遂于近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公司扣押其监理工程师证书为由,要求马上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其监理工程师证书。公司认为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5000元违约金。且王某未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应属无效。双方协商不成,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为由,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案件分析

  劳动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属劳动者的资历证件,公司扣押其证书的行为不合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监理工程师王某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也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本案经仲裁庭裁决,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驳回公司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的申诉请求。

  案后评析

  目前,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越来越受到保护,《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7条就是鲜明的体现。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稳定劳动关系,避免劳动者的随意流动,可以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约束,但是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朱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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