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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按合法的程序检查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1:04 云网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警察只有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

  仗着这个“尚方宝剑”,湖南一个法学博士和火车站随意检查旅客身份证的警察较上了劲,他认为自己这样做,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公民权,也在提醒警察加强依法办事观念。(3月29日《潇湘晨报》)

  关于警察检查居民身份证权力与公民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微妙,如何界定警察检查旅客身份证行为的侵权与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标准,致使这样的争论到今天为止没有结果。

  如果说警察与旅客矛盾的产生是基于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员的合理怀疑,那么这个合理怀疑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是“一是进出候车大厅时行动反常,神色紧张的;二是不带很多行李,外表看不像长途旅行的人;三是着装、发型奇特和有文身的;四是身上带有伤痕或手铐印的;还有就是警察根据办案经验认为可疑的”四种情况吗?稍加推断,我们不难发现,这种随意检查在实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就是在案件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要想方设法证明此人有罪。在我国的司法领域“有罪推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一种持久的惯性,这种惯性一直延续至今。火车站警察依据四种情况之“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检查旅客身份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有罪推定”暗合,警察先假定他怀疑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员,然后强制对其进行身份证检查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求证被怀疑者有罪。

  从法律角度看,公民的权利已经被宪法和法律所明文保护。从理念上讲,公民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警察怀疑某人有罪,然后检查求证,实际上构成了对乘客的人格歧视。

  再来看警察检查旅客居民身份证的程序违法性。假设警察正是通过检查旅客居民身份证破获了案件,缉拿到了犯罪嫌疑人,但这其中的侦查手段是不是合法还需引起注意,既然警察随意检察身份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是违法的,那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能不能进入审判程序?程序如若违法,那么据此产生的判定和归罪还能不能成立?“西方法学有个谚语,‘毒树之果不能吃’。也就是说,你结果是正当的,但程序违法,取得的结果也是不对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

  如果检查身份证件作为刑事侦查手段之一其肯定意义为我们的治安维护所需,那么警察检查旅客身份证件的真正含义也应该是程序合法,即在检查时出示有关检查证明,在旅客的意愿下进行,而不是随意或强制检查。一个和谐的社会不需要大盘查,作为公民,我们期待不再需要在自己的国土上随时证明自己的身份。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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