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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法律的制定——公众自觉守法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1:2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3月29日《大河报》报道,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草案》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不能就我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几十个人,到几个地方调研一下就‘闭门造车’”。他们“众口一词”,应将二审后的《草案》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然后再进行修改和三审。

  笔者认为,不相信几十个人大代表能搞好一部法律,坚持开门立法,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明智和为法律和社会负责的立法精神。

  我们知道,能被公众自觉遵守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而要使人人遵守法律,首要前提是这部法律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让他们在内心里承认其不偏向任何一个阶层的公正性。怎么做到这一点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多地让所有公众都参与到立法的整个过程中去——让他们及时知道某个法律要起草,让他们自由、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能够看到自己的意愿变成生效法律的条款。即使某个群体或公众的意愿没有得到采纳,也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意愿为何不如别人的意愿更合适或更合理。这样,所有的群体就会心服口服,当法律正式生效后,他们就会由衷地产生亲近感,就会产生敬意,才有可能自觉地去遵守。

  相反的是,如果身为民意机构的人大部门因为太自信、追求效率或其他原因在立法中“闭门造车”,就与真正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就会因信息的缺乏、部分民意的缺位、不充分的博弈而出现许多弊端……就这部地方交通法规而言,如果存在上述缺陷,就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还会引发公众对立法、执法部门的怀疑和抵触情绪。□岳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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