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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1:2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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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对待农民工:在于政策不在于称谓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问:当前出台《若干意见》有何重大意义?

  答:去年以来,根据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国务院研究室牵头组织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农民工问题开展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于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若干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答:《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问:《若干意见》就农民工工资偏低而且经常被拖欠问题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若干意见》还对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若干意见》采取哪些举措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问题?

  答:《若干意见》强调了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二是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提出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四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五是对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提出了严格要求。

  问:《若干意见》就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二是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是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包括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等。五是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后备军的实际情况,《若干意见》还强调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并提出相应措施。

  问: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强调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养老保障,《若干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积极探索。

  问:《若干意见》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若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输入地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会引发农民盲目将子女送进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二是农民工与当地户籍职工一样,为输入地发展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贡献了力量,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三是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国民素质,各地应从全局和长远认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若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问:《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适应他们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减轻农民外出就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若干意见》强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降低他们在外打工的成本,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问:《若干意见》为什么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

  答:在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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