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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学生卖淫案”报道中嫖客为何缺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2:00 光明网
周筱赟

  2006年3月6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整版篇幅发表记者陶卫华采写的《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调查》,报道杭州市武林派出所查获迄今杭州最大的一起以高学历女性为主的组织、介绍网络卖淫团伙,至今查实的10名涉案卖淫女中,一半为在校女大学生。该报道援引办案警官的话:“一开始还猜测可能是打着女大学生幌子,不一定是真的。但是现在查到这么多女大学生,我们真是没想到!”

  在“三八妇女节”前夕读到这样的报道,我更加没有想到。“女大学生”大概是当下最具暧昧色彩的词汇之一了,生活在一个传媒发达的时代,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各类媒体对女大学生的性问题总是特别关注。凡是涉及女大学生的负面新闻,几乎无一不与“性”有关。开房、堕胎、卖淫、裸聊、被包养、一夜情、性爱录像、激情视频,诸如此类,等等等等,主语都是女大学生。女大学生真的如此堕落了吗?似乎无需男性的参与,以上负面行为都能实施。在所谓“注意力经济”之下,似乎不将女大学生彻底妖魔化为堕落、颓废、性放纵的一代,便不足以吸引公众的眼球。当然,这是指掌控着大量社会资源的男性公众的眼球。

  在长期男性霸权的意识形态下,女性的价值只是作为男性的性对象而存在,女性的身体本身或其意象是男性欣赏、把玩的对象。本来“知识改变命运”是女性反抗男权社会的有力武器,但如果高学历女性的象征——“女大学生”最终也只能沦为男性玩弄的对象,自然是满足了男权主义者潜意识里的某种想像:“女子无才便是德,多读了书有什么用?还不是照样去卖淫!”于是,本来即使存在也是青年人群的整体问题的性问题,便成了女大学生的专利。

  《民主与法制时报》的这篇报道,不禁让人想起三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武汉女大学生卖淫事件”。2003年5月21日《青年参考》报发表报道《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通过一位根本无从核实的自称“业内”的女大学生之口,耸人听闻地宣称“武汉地区的女大学生中,至少有8~10%从事这个行当,如果加上那些只陪聊陪玩不上床的,估计接近四分之一”,如此严重失实的报道一经刊出,立即引发湖北省各大高校的一致抗议,最终以该报主编和记者停职收场。当然,这种通过行政命令来处理的方式笔者并不赞成,是中国式的以权代法思维的产物,为什么不提起民事诉讼由法庭来裁决呢?

  此后,女大学生卖淫新闻仍层出不穷,在网上随手就检索出很多:2004年10月31日《现代快报》发表《女生嫌做家教太苦打着大学生旗号卖淫生意兴隆》;2004年11月4日《时代商报》发表《女生网上揽客提供特殊服务称学生卖淫不是秘密》;2005年1月4日《兰州晨报》发表《女大学生为筹学费陷入声色场身份成叫价资本》;2005年6月7日《辽沈晚报》发表《沈阳出现“援助交际”女大学生羞羞答答卖春》;2005年10月18日《今日早报》发表《杭州一大二女学生网上招嫖卖淫被拍裸照遭勒索》……

  这些报道尽管也都是拿着“女大学生”一词作为卖点,但平心而论,基本上还在就事论事、陈述事实的范围内。但《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中,分明只有5名女大学生涉案,却要冠以“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调查”这样宏大的标题,得出“目前大学生网络卖淫在杭州部分高校泛滥”、“杭州部分高校女大学生卖淫的惊人现状一点点浮出水面”之类耸人听闻的结论,似乎要把全杭州所有女大学生都列入卖淫者的嫌疑名单,堪与当年《青年参考》那篇引起公愤的报道相颉颃,让我这个男性都无法容忍了。

  然而与三年前的轩然大波不同,这篇报道刊发之后,不仅当地高校和教育部门均保持沉默,媒体也集体失声,至今未见媒体公开发表评论。也许是因为涉案的卖淫女大学生所在学校,均为中专或大专院校,没有著名高校的缘故?我检索到的仅有的两篇发表于网络的评论,东方网2006年3月6日《10名卖淫女半数大学生怨谁?》和四川在线2006年3月7日《女大学生卖淫的污染源头在哪里?》,也是将批判的矛头针对女大学生,指责她们“纯粹追求享受”、“空虚难耐”、“大学传统教育道德熏陶功能日渐式微”,危言耸听地宣称“再不整治,高校将成为全中国最大的妓院”云云。

  这是一副女性自甘堕落史的经典图景:女大学生贪图享受、爱慕虚荣,于是自愿为娼,败坏社会风气,如此等等,却充斥了根深蒂固的男权偏见。该报道在大肆渲染女大学生的堕落经历之余,全篇除了借女大学生之口提及嫖客均是有钱的大老板外,竟然对嫖客的情况几乎只字未提!既然查实有10名卖淫女、14起案件,那至少应有对应的10名甚至14名嫖客,而处理结果却是“对10名卖淫嫖娼人员行政处罚,劳教1人”。所谓“10名卖淫嫖娼人员”显然仅是指被查实的10名卖淫女而不包括嫖娼人员,否则前文明确说有10名卖淫女,难道有部分卖淫女未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凡卖淫行为均要给予处罚,这岂不是徇私枉法了?所以文中称给予行政处罚的“10名卖淫嫖娼人员”,应该仅是“10名卖淫人员”。而劳教的1人则显然是文中的皮条客,因为法律对介绍、容留、强迫卖淫的行为的处罚要比卖淫嫖娼行为严重的多。那么,所有涉案的嫖客们全到哪里去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究竟是当地公安部门没有判罚,还是记者认为这与该文揭露女大学生堕落的主旨不符而有意略去不写,那就不得而知了。

  妓女和嫖客本来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了任何一方性交易便不可能发生。根据最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中,供给总是为满足需求才产生。总是先有男性把女性视为用金钱便能购买的泄欲工具,性交易才应运而生。西方女权主义者中也有许多人持坚决取缔卖淫的观点,认为卖淫现象是男性霸权的产物。在中国当下的现实中,女性无疑是弱势群体,对弱者的批判,却一向是怯懦者的勇气。公众更乐于将偏见和歧视投向性交易中的受害者,电视也乐于曝光警方打击时她们衣冠不整、惊惶失措的镜头,而那些或以权力、或以金钱买淫者,却是公众私下艳慕的对象。玩女大学生是这些“高档”嫖客财富与权势的体现,所以他们在该报道中的缺失,并不令人感到奇怪。《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卖淫嫖娼者视情节轻重有拘留或罚款的判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罚代判在某些地区成了普遍现象,扫黄成为一种纯经济行为、创收手段,而与法律和道德无关了。抓到嫖客仅仅罚款了事,妓女则因无力交纳5000元罚款而送入劳教所,这显然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

  与国内许多人的误解恰恰相反,全球仅有荷兰和德国明确规定卖淫合法化,欧洲大部分国家和美国的绝大部分州(除内华达州外)卖淫都为非法或处于灰色地带。法国法律明文禁止色情业,最高可对嫖客处以1年监禁和高达1.5万欧元的罚款,但对妓女处罚却只有半年监禁和3500欧元的罚款。而在香港,色情业不算合法也不算非法,通常只有强行拉客才受惩罚,但介绍、指使或教唆他人卖淫均为犯罪。尽管各个国家或地区情况不同,绝不可能照搬法律,但更严厉地打击嫖客和“鸡头”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色情业泛滥,这一立法思想却值得我们深思。

  《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中,既然记者对卖淫嫖娼行为如此痛恨,在痛斥女大学生自甘堕落之余,不仅对嫖客的法律判罚只字未提,对其的道德谴责也付之阙如。全文以“暴露-堕落-惩罚-动因”为线索,围绕对女大学生卖淫(而非大款嫖女大学生)的批判展开,字里行间,无不流露着现代版“女人祸水论”的气息。如果性交易应该遭到最严厉的道德批判,为什么其中的女性便是这不道德责任的最大承担者甚至惟一承担者呢?莫非嫖客原本都是好人,都是让自甘堕落的女大学生拉下了水吗?难道社会风气的败坏,嫖客不用付更多的责任吗?甚至连当前性交易的法律术语也称作“卖淫嫖娼”,而非“嫖娼卖淫”,完全颠倒了两者产生的次序,抹杀了在性交易中,嫖娼者占据着主导和支配地位,这就是典型的性别歧视。报道中那些仍想继续学业的女大学生们,在交纳5000元罚款后,仍不得不接受勒令退学的处分,也许要因此一生背负卖淫的恶名。针对前引2004年10月31日《现代快报》的报道中“南京某高校女大学生因家境贫寒无力负担学费、生活费而卖淫被抓”,2004年11月1日《大河报》发表评论《贫困女大学生乐于卖淫学校责任不可推卸》,在惋惜之余,认为“一些高校在如何减免其学费、帮助其勤工俭学上缺乏有力措施,更有一些高校只顾收取学生学费”,“当学校中出现上述令人痛心的事件时,我们就不能不追问一下校方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这才是切中肯綮之语。

  对卖淫女的道德批判,更引发了认为她们“脏”的生理厌恶。当前在部分省市娱乐场所开展的高危人群干预,都假设卖淫女是性病、艾滋病的传染源,教育她们必须使用安全套。泰国的研究已经发现,嫖客感染性病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妓女。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潘绥铭教授的抽样调查统计,男性厂长、经理、老板等所谓成功人士,有过性交易的比例为26.7%,是城市男性工人的10倍,是男性农民的22倍,同时他们的性伴侣也最多,是城市男性工人的1.95-2.60倍,是男性农民的2.87-3.37倍,而且还可能包二奶、养小蜜,从卫生防疫角度而言,他们才是构成艾滋病传播网络的桥梁人群(bridgepopulation)。要想有效阻断艾滋病的性传播途径,就应该教育这些手握决定权的男人而不是“小姐”。潘绥铭教授因此提出建议,凡是企业注册,法人代表和高层管理者必须接受艾滋病预防培训,否则就不发放执照。在社会主流意识中强大的男权偏见面前,这当然只是学者的一厢情愿而已。

  简而言之,《民主与法制时报》这篇报道的问题在于:一是夸大事实、以偏概全,以5名杭州女大学生卖淫得出杭州女大学生卖淫泛滥的结论,二是只字未提嫖客的情况,将女大学生作为性交易中惟一的道德谴责对象。如此既不符合民主精神,又不符合法制原则的报道出现在一张冠以“民主与法制”名称的著名报纸上,真是绝妙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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