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举报国税局遭报复 被2次辞退劳教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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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4:31 生活报 |
李文娟原来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工作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犹豫了五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从此,她的命运开始遭遇到一系列她从来都没有想到过的变化。 李文娟今年43岁,1983年进入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 规的行为。在李文娟举报的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她认为鞍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存在与企业联手,人为地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 李文娟说:“当时国家税收是计划加增长的模式,每年向国家交纳税款,按照上年的计划加上一定的增长比例,完成计划了就行了,我们实际增收能力远远大于这个数字,领导完成了计划,先进也一样当,他就可以人为地调节,不让企业交这笔税款。”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所做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 2002年8月15日,李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监察室。用李文娟的话说:“没有工作,就在那儿坐着。” 这个工作调动在李文娟看来是对她举报后的一种打击报复,于是她多次写信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举报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第二次举报之后的结果是李文娟没有想到的,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举报之后的一切遭遇。 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李文娟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家里人就被押进了看守所。 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位于沈阳市马三家的辽宁省女子劳教所。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李文娟终于获得清白。不过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据央视《新闻调查》报道)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