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中国需要自己的“权利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6:44 四川新闻网

  早有学者断言,中国已经跨入“权利时代”。然而,在这个值得向往的时代,我们在看到公民权利不断得到张扬和认可的同时,也看到和体会到各种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且公民维权经常失利。

  近日就有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杨世建因年龄受限无法通过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以人事部规定侵犯自己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自己构成了就业歧视为由的起诉,被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不予受理(3月28日《中国青年报》)。其实被质疑侵犯公民平等权及其他权利的事件和案件分布于各个行业和领域,比如近日有人质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限制“四类人”进入的规定侵犯平等就业权,质疑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中的城乡“同命不同价”规定,而劳动就业领域涉及不平等待遇和歧视的表现更是五花八门。因此从公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年来强烈呼吁制定相关法律,以有效保护公民权利,遏止和消除普遍存在的侵权、歧视现象。

  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多的不平等和歧视现象呢?整个社会都在深入思考和探讨。绝大多数人把它归结为反歧视法律的缺位,为此,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年来执着地向全国两会提出制定“反歧视法”的议案和提案,认为有了“反歧视法”或“反就业歧视法”,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笔者认为不然。一部反歧视法并不能彻底解决各种不平等和歧视问题,中国最需要的是一部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权利法案”。

  首先,“权利法案”应该是对公民宪法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内容多是原则性的,而“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标准,以及哪些基本权利不得以法律限制和剥夺,从而成为其他立法的依据。

  我们需要“反歧视法”,更需要“权利法案”,因为违反平等要求、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的变化以不同的面目出现,这就决定了任何完备的反歧视法都难以对将来出现的歧视现象规定得包罗万象、一览无遗,容易造成法律滞后。而“权利法案”则能用相对固定和统一的标准规范各种社会行为,是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方式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时势的变迁。

  制定“权利法案”是全面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政治文明,坚持以人为本,不断落实和加强维护人民群众各项合法权利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维权案件,其中不少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漏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少“权利法案”的软肋,使得许多问题的解决没有判断标准。虽然宪法规定了保护人权原则,但公民享有哪些基本人权,内涵外延如何确定,最低标准在哪里,却没有明确而系统的法律规定。在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显然缺少一部明确公民权利范围的基本法律。

  另外,我国已经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向联合国递交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书。2005年10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表示,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起草制定专门的“权利法案”,能使国内法与我国即将承担的国际公约更好地衔接,有利于提升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良好国际形象,在维护世界人权的进步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李克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