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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新办法4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1:44 京华时报

  本报综合消息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和提取方式将从4月1日起发生变化,新增加了可提取公积金的5种情况,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解燃眉之急。同时,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也有所延长,最长限定到借款人70周岁。

  据悉,新制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等方面有了较大变化(详见附表),从4月1日起执行。

  ■提取公积金条件

  新增五种可提取情况: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修订一种可提取情况: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可以提取(此前这一比例并没有明确)。

  提取间隔和限额: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除了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只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但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申请贷款条件

  原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新规定: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新办法将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限定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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