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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明确引咎辞职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3:05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木木)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省政府授权法制办主任孙如林到会对《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说明。2006年3月19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还对《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根据委员们

的审议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公安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草案中应当明确公安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地位和具体职责。因此,法制委建议在草案第11条中的“检察、审判”机关后增加“公安”机关。二、应当适当扩大规范的范围,不仅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为作出规范,还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规范,尤其应当对用人、资金分配等行为作出规范。三、司法机关本身应当采取措施预防职务犯罪。四、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23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有委员认为,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增加具体、有力的规定,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违反第22条规定任用有关人员的行为,应当设定法律责任,建议明确引咎辞职制度,并建议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自身的违法行为增加责任规定。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31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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