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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代表向在沪日企递交抗议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6:02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3月30日电(记者周凯)今天,李正才等5名中国劳工代表在中日律师的陪同下,向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递交了抗议声明,并签署了委托书,委托律师向日本福冈高等法院上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损害赔偿案”。

  3月29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对45名原中国强制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和公开谢罪的案件进行裁决,法官须田启之认定强掳

和强制劳动的事实,但驳回原告的赔偿和谢罪请求。

  今天,原告方的中、日律师代表向5位上海地区的劳工幸存者作了一审判决的情况说明。

  中方律师团律师康健介绍,福冈地方法院一方面认定了日本政府及相关公司强掳劳工、强制劳工劳动的不法行为,但另一方面,却以“国家无答责”和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驳回诉讼,“这种做法已经完全违背了法律国家的基本良知”。

  在中国劳工福冈诉讼案中方律师团和中国劳工福冈第二批诉讼原告团向日本企业递交的声明中指出,所谓“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时期,基于皇权至上而建立的法理,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侵害时免除责任。因此,这一法理应仅限于日本皇权管辖的日本国民有效。现日本法院频频适用“国家无答责”的理由,以此免除日本政府对中国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责任,这是将日本国家的管辖权延伸到中国,“这是明显的强盗行为”。

  代表原告的日本律师福留英资表示,日本地方法院以“诉讼时效期已过”驳回诉讼,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二战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期,中日邦交并未恢复正常化,诉讼时效难以确定。

  日本律师池永满对此表示同意,并表示,诉讼时效应该从能够提起诉讼之时算起,也就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开始算起,“因为从1986年开始中国公民才能比较自由地走出国门”,他还认为,即使是从1986年开始,中国公民去日本也很困难,因为需要日本公民出具保证书,这对中国劳工幸存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当时也没法确定强制劳动的地点,所以中国劳工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能行使权利”。

  康健律师则表示,鉴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该公约规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论何时所犯,均不适用法定时效限制,“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的这种犯罪行为也不应该适用法定时效限制”。

  已经81岁高龄的劳工代表时惠忠对律师表示,日本侵略者强掳无辜的中国劳工,所造成的创伤是无法用“诉讼时效”来衡量的,很多劳工在日本的土地上致死、致残,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福冈地方法院所提出的“时效问题”站不住脚,“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的伤害有没有时效?”他表示,虽然自己已经80多岁了,但自己的血汗钱一定要得到赔偿。

  二战期间,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原料公司共强迫8226名中国劳工在其矿山做苦役,有1540人被折磨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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